转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彻底清查实验室爆炸物品的通知
转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彻底清查实验室爆炸物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学校曾于2018年6月发布《关于开展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清查和进一步加强管制类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清查结果已如期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承诺,如期如实报备的将不追究“非法购买”责任。但是,之后学校在抽查中发现部分学院、实验室依然存在漏报的情况。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用爆炸物品危险性极大,我校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爆炸物品储存条件,因此不具备购买、储存和使用的资质。各实验室现存的爆炸物品必须依法上报公安部门并依规提交回收处置。
学校现对实验室爆炸物品再一次进行专项清核,请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对照国务院令第653号所附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附件1)对本单位现存爆炸物品(含已过期拟报废)再次进行彻底清查,对原提交清单进行核对和补充(原清单另发至相关学院),并填写《实验室爆炸物品清查台帐》(见附件2),2018年6月未提交过清查台账的单位也请再次核查本单位实验室是否存有爆炸物品。
根据公安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回收处置要求,其仅负责处置来源清晰的爆炸物品。因此,各存有爆炸物品的单位务必对历史采购爆炸物品事项逐项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尽可能了解清楚每件爆炸物品采购目的、采购人、采购时间(如无法确定,请尽可能准确地估计),以及爆炸物品来源(如实在无法查到,可暂时空缺),并将调查情况连同附件2,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后,于3月5日前通过OA将台帐电子版及签字盖章的扫描版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如公安部门需要对爆炸物品的采购情况进行核查,各单位和实验室应予以积极配合。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9年2月27日
(联系人:杜爱雪,联系电话:8411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