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学业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化学〔2015〕104号
关于重申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学业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学业考核工作,现将《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予以重申:
一、根据《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严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或以上的处分。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3、任课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材料及其他的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根据《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需要离校,或执行学校安排任务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和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者,应当事先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请假手续如下:
1、事假
在学期间因本人或家庭有突发事件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3天及以内由指导老师批准;超过3天至7天(含7天)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学校批准。请假需要提前填写《中山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批准。
2、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可以请病假。1学期内病假达1个月的须办理休学。
三、根据《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研究生有2门必修课考试或重考不及格的,有1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有1门必修课考试(包含重考、补考)不合格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生有1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申请不合格的;
3、未经请假连续2周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4、超过注册规定期限(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关于旷课:根据《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研究生旷课、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需重修后方可参加考试。根据《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 对于旷课学生,根据旷课事件多少、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1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的应做退学处理。
五、根据《中山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规定:凡被认定为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等,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有学术失范和违纪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已授予学位的,可予以撤销。
以上条款均为摘要,具体详见有关规定。
请研究生通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详细了解有关规定。学院将严格执行学校制度。
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