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稿件来源:设备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院办 发布人:夏雨人 责任审核人:谭海燕 系统审核人:冯双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防范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出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好《生物安全法》、《关于做好校园食堂、宿舍、图书馆、实验室等人群密集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粤教防组[2020]33号)以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确保实验室安全、规范、有序运行。

二、切实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1.各单位要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明确本单位及所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人员,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实验室规范有序运转。

        2.实验室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规范开展实验活动和日常管理,建立并落实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实验室收样、运输、实验活动开展、样本保存和转运、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等全流程管理制度。

        3. 各单位和实验室要严格落实《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的人员要持证上岗,经考核合格方可开展相应工作,并做好考核记录和存档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涉及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暂按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属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广东省相关法规和《中山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参照《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附件)要求,履行实验活动审批和备案手续,确保在符合生物安全防护要求的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2.涉及新冠核酸操作的实验室要加强人员培训和实验活动管理,确保实验人员和周围环境免受污染。相关实验一般应在生物安全柜里进行;实验者严格佩戴口罩、手套,白大褂要勤清洗,或者使用一次性隔离衣;可能暴露于新冠核酸环境的人员,建议在彻底洗澡、洗漱24小时以后再进行新冠核酸采样。

四、从严抓好疫情防控。

       请各单位结合学校暑假前飞行检查情况,在开学前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综合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启用。开学后,各单位要科学调配实验场所使用时间,控制人员密度,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定期清洁消毒。进入实验室的人员,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同时做好个人清洁消毒工作。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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