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卫生和秩序守则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第一条 我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和所在单位的指导下,根据本实验室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与环保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三条建立实验室安全员制度。各单位、实验室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专职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及时发现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单位和实验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四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任何人员,均需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须经常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备查。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落实日常检查制度。

第七条 安全责任人明示制度。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与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

第八条 实验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

第九条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 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并明示。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类危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废弃物、剧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危险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等环节应当有完整、规范的记录。根据账物相符原则,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

第十二条 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从事吸烟、烹饪、用膳和娱乐等与实验室无关的活动,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第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熟悉本实验室燃气、电源、水挚总开关位置,熟悉防火器材(灭火筒、防火砂等)及各种钢瓶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禁止不明情况者做实验。

第十五条 每次实验,必须预先了解所用药品和仪器的性能与操作规程,防止化学反应及实验操作过程发生着火和爆炸。出现意外事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师生应通力排除险情;如果现场人员无法控制火势,应立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迅速撤离现场,以确保人身安全。发生事故的当事者和上级责任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向学院管理小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氢气和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应远离火源,须有专人管理,存放的房间注意通风。

第十七条 及时清除实验室内的杂物(如报废的仪器设备、废弃的试剂瓶、废纸箱等),禁止在楼道堆放杂物,确保大楼的消防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 未经主管人员批准,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药品试剂等带离实验室。

第十九条 离开实验室时注意关(锁)好门窗、水电和燃气开关,切实防范火灾、漏水和财物被盗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节假日实验楼不开放时,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进入实验室者,须预先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报院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除大楼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实验室过夜。若确因实验等工作的特殊需要,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名同意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院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非实验使用的设备或器具如热得快等,严禁学生擅自配备实验室钥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主管部门(校实验室管理科、单位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批准,不准擅自操作,不能随便拆卸。安装调试均应由专人负责,以免影响精密度或损坏。

第二十四条 增强环保意识,凡属有害气体、污物排放的实验室必须按要求和规程安装通风、排风设施,设置污物收集处理装置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