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9-08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培养创新性高级专门人才的战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山大学中大研院〔2007〕7号文件精神,我校从2007级研究生开始全面试行以研究生资助机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培养机制改革,设立“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以下简称奖助金),为加强对奖助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助金管理机构
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管理处,负责有关奖助金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院系的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的管理工作与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合并进行。
二、奖助金的构成及资助对象
奖助金由学校通过统筹多种资源,包括学校专项投入资金以及导师的科研经费配套资金等构成。奖助金包括学费和生活津贴两部分。
奖助金资助对象:非在职全日制攻读学术型和医学临床学科研究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履行导师“助研”工作或医学临床学科的住院医师工作职责。
三、奖助金的类别和资助额度
奖助金分设硕士生奖助金和博士生奖助金两类。获资助的最长年限在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即硕士研究生为二或三年,博士研究生为三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提前攻博生为五年。
(一)硕士生奖助金
获得奖助金的硕士研究生,学校全额资助当学年度学费和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标准为每月不低于400元。
(二)博士生奖助金
1.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将获得学校全额资助当学年度学费和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标准为一年级每月不低于600元,二至三年级每月不低于800元。
2.获得奖助金的直博生,将获得学校全额资助当学年度学费和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标准为一年级每月不低于600元,二至五年级每月不低于800元。
3.获得奖助金的硕博连读生,自入校后第二学年度取得硕博连读资格开始,将获得学校全额资助当学年度学费和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标准为第二、三学年每月不低于600元,第四、五学年每月不低于800元。
4.获得奖助金的提前攻博生,在进入博士生培养阶段后(入学后第三学年度),将获得学校全额资助当学年度学费和生活津贴,生活津贴为第三学年每月不低于600元,第四、五学年每月不低于800元。
四、奖助金的申请和条件
(一)申请
奖助金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第一学年度研究生奖助金的申请由考生在入学复试时提交,下一学年度研究生奖助金的申请在本学年度结束前两周提交。
研究生教育奖助名额由学校统一下达。新生奖助名额在每年编制招生计划时初次下达,,学校可在录取阶段根据各招生单位的生源和实际招生情况做出必要调整。在第二学年度,硕士生的奖助名额将有适度增加,各招生单位的增长规模由学校核定并下达。博士生第二学年度开始的奖助名额,以实际考核情况而定。
(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学风、医德医风,尊师重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
2.第一学年度奖助金申请者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优良,综合考核优秀。
3.从第二学年度开始,申请者前一学年度各门课程成绩合格,较好的履行“助研”或住院医师等工作职责,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考试作弊者;
4.在学术研究中有作伪、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5.考核年度“助研”或住院医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6.考核年度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7.中期考核不通过者;
8.在科研或临床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后果严重者;
9.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10. 硕博连读生在确定资格后、提前攻博生在进入博士生阶段培养后,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生者;
11.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五、奖助金评审
(一)研究生新生的奖助金评审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按要求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综合考核情况,在确定拟录取名单时,根据学校下达的奖助指标,提出建议奖助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研究生的奖助金评审
学校在每年6月份核定各院系下一年度在读研究生可获奖助金人数,并通过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下达到各院系。
1.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成奖助金评审工作小组,在学校下达的奖助指标内,负责本单位在读研究生的奖助金评审。评定结果须在本单位公示,并在8月初报送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2.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在对各院系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复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下达。
3.未能继续获得学校奖助金的申请者,将从下学年度开始停止享受奖助金,按其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下一学年度学费,并不享受生活津贴。
4.对奖助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单位直至校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受理单位应及时处理。
六、奖助金的日常管理
(一)奖助资金账户的管理
1.学校设立“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账户,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负责奖助资金的监管、划拨、发放、审计等。
2.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每学年度发放奖助金生活津贴的研究生名单,发放标准,并负责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奖助金生活津贴发放变动通知。
3.有关导师应在科研经费帐户预留足够余额,以便按时划拨招生配套经费。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每年五月底前做好导师划拨配套经费的帐户汇总表,报送财务处和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由财务处统一划拨,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二)奖助金生活津贴发放管理
1.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每月15日向财务处报送研究生奖助金生活津贴发放、修改通知书。财务处于每月21日发放至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内。
2.获得奖助金的研究生,在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后,学校即开始发放生活津贴。
3.已获得奖助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暂停发放奖助金生活津贴。当月15日前受理的,从当月起停发;当月16日后受理的,从下月开始停发。暂停领取生活津贴的研究生应在回校恢复学习当月到有关部门办理续发生活津贴的手续。
(1)休学
(2)出国(出境)学习和研究时间超过一个月。4.获准转学院、转导师的研究生,其当年的奖助金享受状况不变。5.已获得奖助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从查实之日起中止享受奖助金,并按标准缴纳学费,缴费时间从中止之日起至本学年度结束的实际时间计算。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 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 考试作弊或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4) 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5) 在科研或临床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后果严重者;
6.硕博连读生在确定资格后、提前攻博生在进入博士生阶段培养后,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生者;自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之月起停发博士生标准生活津贴,也不再享受硕士生生活津贴,并按标准缴纳学费,缴费时间从批准之日起至本学年度结束的实际时间计算。
七、其他
(一)享受奖助金的研究生,仍可参加各项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其中参加“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并获奖的,学校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再享受奖金。
(二) 享受奖助金的研究生不参加资助性的奖学金评选。
(三)各院系应依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细则,报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 本办法不适用于国家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
(五) 本办法从2007级开始执行,并由中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