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规定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04-08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为使研究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提倡在学研究生实行晚婚晚育。
二、符合晚婚条件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在学研究生申请结婚者,由本人凭身份证和户口卡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持结婚证到研究生院管理处登记备案。
三、在校期间结婚的女研究生及入学前已婚未育的女研究生在学期间要实行晚育。符合晚育条件的女研究生经学校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生育者,可以生育;但必须在怀孕6个月内到研究生院管理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按两个完整学期计;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新生入学时已怀孕者,应暂缓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五、委培、定向在职研究生回所在单位办理生育手续。
本规定与过去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