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1]46号《关于在高校招生中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对象和条件

(一)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专业学位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除外)。

(二)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及永久居民身份证:

2、年满18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认真,能正常完成学习任务;

5、持有父母双方工作单位或街道、当地乡(镇)以下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特殊情况需另附证明,如下岗、孤儿、受灾等)。

6、承诺毕业后按还款协议准时归还贷款。

第四条 种类、范围和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生活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等三种:

第一种:学费贷款,以本校当年学费收取标准确定(只设上限)

第二种:生活费贷款3500元/年。 (每月暂定350元,全年按十个月计)

第三种:住宿费贷款(以学校当年的住宿费标准确定)

贷款范围:本条例的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生,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贷款额度: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申请各种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五条 申请与发放

借款人(即贷款学生,下同)应在每年9月中旬之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院(系)初审后退回本人)以及《中山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父母双方单位或街道、当地乡以上政府部门证明 (二年级及其以上的在校学生应重新提供《中山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借款人所在院(系)应指导借款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下简称《审批表》),借款人的有关材料由见证人(由院(系)负责人、专职辅导员和班主任中的一人担任)和学生所在院(系)初审,并由见证人和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名、盖章(院(系)公章)。

各院(系)应在10月上旬前将初审后借款人的有关材料集中送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核,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人)在《审批表》上签名并盖章。学校将己审核的《审批表》于10月中旬前送经办银行审查确认。经办银行将审批同意的借款人名单、种类告知学校主管部门。

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办理一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发放的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学费收款帐户)。

生活费贷款按每年十个月逐月发放(二月和八月不发放),每月10日前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储蓄帐户 (由经办银行提供)。

第六条 终止和归还

借款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经办银行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成绩差,达到退学条件者;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四)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自动退学、转学、出国者;

(六)学生在学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责任者。

学生休学、试读期间不提供生活费贷款,休学期满复学或试读通过转入正式学籍可重新申请生活费贷款(休学期间不补发)。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贷款和还款)一般不超过八年,还款时间从毕业(或离校)当年12月20日开始,最迟应在毕业(或离校)后四年内全部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当年继续在本校攻读高一级学位或第二学位的,在校期间的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应在连续的最后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具体延长时间按贷款通则规定进行。

在毕业(或离校)后的四年内还清贷款的,由中央财政予以当年利息的50%贴息,其余的50%由贷款的个人承担。毕业(或离校)四年后因为特殊情况未能归还贷款的,应向经办银行申请延期,延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如未提出延期,除归还本金、利息外,还须按合同向经办银行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毕业(或离校)前必须按经办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确认手续,如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同时必须及时将工作去向、地址、联系方式通知经办银行。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出国(境)应提前向经办银行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方可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粤教贷[2002]6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第—条第四款规定,借款学生临毕业未还清贷款的,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经办贷款银行委托学校保管,还清贷款后返还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其贷款合同附入学生档案,还清贷款后由用人单位将贷款合同退出档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6号文第十二款规定,贷款银行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并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勤工助学

第七条 学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以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八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要录取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协议后方可录用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填写《校内(外)勤工俭学岗位申请表》并说明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情况、本人特长等,经所在院(系)同意,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推荐用人单位录用。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学校统筹管理和积极开发勤工助学岗位,可在校内图书馆、实验室等部门设置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二)结合校内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努力开辟、增设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生在学期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15小时(周六、周日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

(一) 长期(固定)岗位,每月劳务费为200元(每月达35小时者)至400元(每月达65小时者)。

(二)长期或临时性岗位的劳务费按每小时6至8元计算。

(三)较重的体力劳动按每小时10至15元计算。

(四)寒暑假的劳动报酬,原则上按每人25至35元计算,不按小时计算。

(五)特殊工作性质的劳动视其性质支付劳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领取办法

学生完成任务后,应及时把考勤表送至勤工办,经勤工办审核后由财务处通过学生的银行帐户发放劳动报酬。

第四章 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一次性困难补助

为了解决学校特困学生生活困难的问题,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不定期下拨的—次性困难补助经费,及时发放给困难学生。具体补助标准按上级文件精神而定。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班级讨论评议。

(三)院、系初审;公示初评名单。

(四)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复审。

(五)校领导审批,公布资助名单。

(六)由财务处发放困难补助款。

第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

因发生突发事件或临时经济困难,经核实学校予以临时困难补助,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别因病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里经济无力负担的学生,可以酌情给予补助。

(二)因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的学生适当给予补助。

(三)因病或意外(由于本人责任)而造成死亡的,可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于失窃被盗,发生宿舍火灾等,由于本人责任而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学生,学校不予补助。

(五)对于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学生,学校不予补助。

(六)当年受处分的学生,学校不予补助。

(七)中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填写《中山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或详细的书面申请(载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五章 助学金

第十六条 助学金项目视当年本校争取获得的资助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评选条件:申请助学金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成绩良好,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并已贷款。符合下述五种情况之—者(附有关证明)优先考虑: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父母下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父母年迈、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四)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

(五)由于特大灾害、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者。

第十八条 评选程序

(一)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中山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学生所在班级评议。

(三)院(系)、所初审,公布初选结果,无异议后送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团体或个人审批、备案。

(四)发文公布最后结果。

第十九条 助学金的评定:必须全面掌握条件,把握尺度,力求合理。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收回其所获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者。

(二)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助学金不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者

第六章 特困生减免学费

第二十条 申请的条件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暂不含研究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习努力,奋发向上,原则上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二)父母年迈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三)父母下岗或失业,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四)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收入确实无法为其缴交全部学费的;

(五)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烈、军属,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需附有关证件):

(七)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的。

第二十一条 减免学费标准

减免学费的标准原则上为3000元(不超过当年减免指标的30%)和2000元两个等级,减免学费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在校生人数的1%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程序

二年级以上学生必须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新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过期不予受理),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详细的申请报告,填写《中山大学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附上近期的《中山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经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后送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其它

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要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