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化学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化学学院学生会是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学院性学生群众组织。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作为学院党委和行政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校与学院的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与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五)、加强和发展同各学院及与其他学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六)、本会承认全国学联、广东省学联及中山大学学生会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及中山大学学生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

  第四条 凡取得中山大学化学院学籍的本、专科一二年级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五)、学生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提议,并得到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五)、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
  (一)、全学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四)、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
  (五)、审查和监督学生会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