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部、卫生部及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根据教育部制订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科技厅制订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相关部门和我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主管副校长,有关部门(人事、财务、总务、设备、房管、基建、科技管理部门等)负责人、学院(实体系、附属医院等)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主任组成,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处理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开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根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及人才培养,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学校建设的独立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学校应为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条 学校鼓励重点实验室积极开展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带动相关学科的发展。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设立专职行政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审核重点实验室自主课题和开放课题的设置。
实验室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精通仪器性能的专职技术人员,统一管理仪器设备,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实行实验室内部共享,并对校内其它单位和校外开放,充分利用、共享仪器设备资源。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经学校报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年终必须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填写《中山大学科研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同时参照国家相关部门或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自评,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重点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重点实验室近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情况、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按相应部门管理办法执行。专项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中水电气燃料费和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经费,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运行补助,运行补助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实验室开放基金、开展学术交流、聘请高层次专家来校做学术报告等,禁止开支劳务费和购买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并根据重点实验室每年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运行补助经费年度经费执行情况确定下年度的运行补助经费拨款计划,对考核年度未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运行经费使用额少于2/3的实验室停拨下一年度运行补贴,对未按期验收的实验室停拨运行补贴至完成验收后再做下一年度计划。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科技处和医学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