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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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防火和清洁卫生工作管理,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以维护实验室安全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实行院、系(所)、教研室(研究室)和实验室四级管理。各级行政负责人为所在单位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当然责任人;每个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由教研室、研究室或实验室主任指定。

  第三条 学院设立由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学院、系(所)和院办公室负责人(9--11人)组成的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管理小组,指导、检查、落实全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并定期评比和通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情况。

  第四条 系(所)行政负责人和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主任,分别对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和清洁卫生工作负完室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条 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姓名须挂贴在实验室门口上方),具体负责该间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对违反《实验室安全卫生守则》,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并经劝告不改的一切人员,有权停止其正在实验室进行的工作,以避免任何事故的发生和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六条 一切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均须自觉遵守本《管理条例》和《实验室安全卫生守则;服从该间实一律要参加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本科生和专科生实验课的安全卫生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落实。有危险的实验操作,应在教师现场指导下进行,并有应急措施。出现意外事故,师生应通力排除险情, 及时报警,事后应书面报告学院管理小组。

  第七条 各实验室对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制订出有关操作规程;对易燃易爆、剧毒与麻醉性药品等,应存放在院二级仓内统一保管。常用的、危险性较小的药品可少量存放在实验室内指定地方;对氢气和有毒气体钢瓶应贴有明显标志,放在远离火源、靠近门口处,均须有专人保管,使用后及时登记。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实验室的器材、药品等拿回宿舍使用或存放。

  第八条 各实验室要定期检查和认真维护防火、防爆和防盗等设施。对于本单位包干区的防火器材要保持清洁且用过后要及时上报进行补充。要经常检查电线、电闸、煤气阀门等有无不安全隐患,需要更换的要及时上报给院办,以便整改。要定期检查电器设备,防止漏电、短路事故发生。电线及正在使用的电器设备周围不准堆放易燃物品。

  第九条 实验楼大厅和走廊,不得堆放报废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实验台和废纸箱等杂物;除节假日和晚上加班外,禁止停放单车,切实保证大楼安全信道的畅通和环境的整洁。

  第十条 实验室的清洁卫生,要坚持每天小扫、每月大搞的制度。实验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清扫地板和整理台面物品。实验室清出的垃圾和试剂、药品空瓶(须清除掉余液和废渣后),要分别倒(放)到指定的位置。要认真做好门前的三包工作。

  第十一条 师生在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评比先进、奖学金、奖教金的参考依据之一。对违反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每年终,学院对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1998年9月11日